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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保障实验动物福利的措施和方法
2016-11-15 | 作者: | 来源: 《实验动物屏障环境与设施管理技术》

  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已普遍制定了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并不断修订和完善,以利于其更好地执行。同时,英国、美国、德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成立了动物实验改革委员会,动物实验替代法基金会,动物福利协会。欧洲还成立了毒理学试验替代法研究小组,替代方法验证中心等,推动了动物实验替代法的研究和应用。他们通过培训教育从事研究和检定丁作的科技人员,建立起3R的概念和正确理解3R的内容与动物实验的内在联系,同时,利用专业刊物,配合宣传实验动物替代方法的建立、验证和应用方面的最新研究进展,促进3R工作的开展。并建立起比较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如荷兰的动物实验条例的规定,使用动物必须注册,进行动物实验的研究机构必须要有许可证,要求使用动物的人员必须接受动物实验道德和替代法内容的教育与培训,在澳大利亚使用实验动物必须成立动物处理委员会,保证所有动物的使用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实验者必须向动物伦理委员会提出所有动物研究的书面计划,并考虑预期价值研究的合理性及所有动物伦理与福利方面的问题。中国台湾于1998年也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制订了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指南,详细地制订了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动物的环境设施要求,动物营养、动物疾病的控制与防止要求,并规定了动物实验中麻醉、止痛及安乐死的方法。

  我国在1988年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特别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新增加了“动物福利”的章节,尽管内容只有短短不到200字,但这是我国首次将“动物福利”的概念正式列入法规,这是“动物福利”立法工作从无到有迈出的一大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对动物福利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实验动物的法律地位,使解决涉及实验动物福利问题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它规定了人们在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各项科学活动中应该怎样做,允许怎样做,禁止怎样做。

  2006年,科技部发布《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从饲养管理到动物实验逐项规范,比如“在抓取动物时,态度温和,动作轻柔”,“在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解剖或器官移植时,必须进行有效麻醉”,“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选择‘仁慈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同年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将“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列为科研不端行为之一。当然,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为数不多,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动物保护的范围也有些狭隘。以上世界各国与动物福利相关法律的出台,为确保实验动物福利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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