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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验动物学会章程
| 作者: 云南省实验动物学会 | 来源: 云南省实验动物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实验动物学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Association for Laboratory Animal Sciences,(缩写:YALAS)。

  第二条 云南省实验动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及相关业务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的科学精神,促进我省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为:中国共产党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实验动物科学和实验动物质量控制、福利伦理、生物安全等研究及技术开发,推动我省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发展;

  (二)组织开展省内外、国内外实验动物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促进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相结合、科技进步;

  (三)提供实验动物科学和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实验动物相关标准、地方性法规的编写及修订;

  (四)积极推进实验动物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一体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开展科技展览、编辑出版学术、科普等刊物资料,普及实验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经验;

  (五)反映实验动物工作者的合理建议及诉求,维护实验动物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对会员和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知识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等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培养和引进;

  (七)兴办符合本会章程、服务于会员、有利于促进云南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八)依法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和培训班,提高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九)举办各种科普活动,普及、传播实验动物学知识;

  (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与实验动物学有关的助理研究员、工程师、技师、兽医师、医师、讲师等初级职称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五)硕士毕业生,在研究、教学、生产岗位或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的本科毕业生,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本学科工作多年,有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六)对实验动物科学普及、技术推广革新等有突出成就和贡献者;

  (七)高等院校毕业,担任教师工作两年以上,并从事实验动物学工作的人员;

  (八)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或从事有关本学科管理的人员;

  (九)与实验动物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相关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十)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视情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标准为:

  (一)理事长单位每届交纳会费25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届交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届交纳会费2000元;

  (四)单位会员每届交纳会费1000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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