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社〔2017〕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科技厅(委、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的总体部署,为加快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发展,特制定《“十三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
附件:“十三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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